保障 | 保额 | 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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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和伤残 | 3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 |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 35万元 | 被保险人乘坐营运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 |
火车意外身故残疾 | 35万元 | 被保险人乘坐营运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 |
轮船意外身故残疾 | 35万元 | 被保险人乘坐营运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 |
汽车意外身故残疾 | 5万元 | 被保险人乘坐营运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8万元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含7日)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 |
医药补偿及医疗垫付 | 20万元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天内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
紫外线灼伤医药补偿 | 1500元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天内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 20万元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运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返必要,则将该被保险人运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
遗体/骨灰送返 | 10万元 | 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条件下,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运返至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
亲属慰问探访 | 1万元 | 保险人对同一事故补偿一张往返于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之间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车票的票款,用于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亲属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进行探访或照顾该被保险人。 |
未成年人送返费用补偿 | 1万元 | 保险人对同一事故补偿一张往返于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出发地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车票的票款,用于该被保险人的随行未成年人回到出发地 |
行李延误 | 1000元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在被保险人抵达所乘航班班机的预定目的地(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后, 其随行托运行李在12小时后仍未送抵,每8小时赔偿500元。 |
旅程延误 | 900元 | 被保险人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预定项目,由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机械故障或项目承接公司雇员罢工、怠工等其他劳工行动,以及交通管制原因,导致被保险项目未能按照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完成,且延误时间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每5小时赔偿300元。 |
旅程阻碍 | 3000元 | 被保险人因保险指定情况旅程出发后被保险人因保险指定情况需要取消或缩短旅程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取消或缩短旅程所损失的所有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预订酒店和交通工具的费用、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的团费等 |
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含3C) | 2000元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抢劫、盗窃或因第三方意外损害导致随身物品丢失或损坏,现金除外。 |
托运行李损失(每件、套有金额限制见保单) | 1000元 | 托运行李损失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在被保险人抵达所乘航班班机的预定目的地, 其随行托运行李被损坏的,500元/件、套。 |
旅行证件遗失/重置 | 15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丢失,且在发现损失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包括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旅行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
个人法律责任 | 20万元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第三方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
*具体保障内容以对应产品条款和生成的保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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