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纵游海外旅意险升级方案

保障责任

保障 保额 详细说明
意外身故和伤残 50万元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可选部分为丧葬费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绑架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
突发急性病身故 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一次性或按比例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金
医药补偿 3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入医院治疗,就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按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后(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垫付 30万元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紧急救援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接受紧急救援服务而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相关费用,保险人在紧急救援保险金额内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30万元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紧急救援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接受紧急救援服务而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相关费用,保险人在紧急救援保险金额内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遗体/骨灰送返 15万元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紧急救援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接受紧急救援服务而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相关费用,保险人在紧急救援保险金额内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亲属慰问探访 12000元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紧急救援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接受紧急救援服务而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相关费用,保险人在紧急救援保险金额内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未成年人送返费用补偿 12000元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紧急救援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接受紧急救援服务而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相关费用,保险人在紧急救援保险金额内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行李延误 1000元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旅行期间的托运行李在其以乘客身份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未送抵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每延误8小时赔偿500元)
旅程延误 900元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陆路运输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行为、交通管制或承运人超售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时间,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原计划旅程以外的交通、住宿、餐饮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因上述事故而导致不能顺利搭乘计划接驳的公共交通工具,其等待的时间不可累积计算)(每延误5小时赔偿300元)
旅程阻碍 3000元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旅行期间,因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而须提早结束旅程返回原出发地,对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未使用并且无法退还的交通费、住宿费或相关旅游产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含3C) 4000元 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期间因第三方盗窃、抢劫而导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遗失或损坏(含3C产品),并于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现金不属于本保障范围,详见“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2014版)”除外责任。)(2000元/件或每套)
托运行李损失(每件、套有金额限制见保单) 15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主险承保的航空旅行过程中将行李物品委托给承运人(航空公司)运输,在该次运输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物品(以下简称“保险行李”)发生毁灭、丢失或损坏等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托运行李物品的实际损失,且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500元/件或每套)
个人钱财 1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旅行期间,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或存放于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而遗失,并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书面遗失证明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或被抢劫而遗失,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和个人现金损失报告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赔偿责任。
银行卡盗刷 3000元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其名下的有效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导致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则保险人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于挂失该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四十八小时内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 (一)通过发行机构柜面或自动柜员机发生的交易或消费; (二)通过特约机构终端(POS)发生的交易或消费; (三)通过互联网或通信网络形式发生的交易或消费。
旅行证件遗失/重置 2000元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旅行期间遭受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旅行票证(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遗失或损坏,并取得事故发生地警方出具的立案证明和关于事故情况的书面证明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的费用,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家庭财物保障 5000元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旅行期间,因以下原因造成其位于本附加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家庭财产(以下简称“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水箱、水管爆裂,暖气管道暖气片破裂; (二)暴雨、暴风、雷击、洪水、冰雹、暴雪、台风、飓风、龙卷风、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突发性滑坡;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遭受入室抢劫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并经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证明,且在九十天内未能破案的;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个人法律责任 25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旅行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航空意外伤害事故保障。(具体请详见“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火车意外身故残疾 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火车意外伤害事故保障保险责任。(具体请详见“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轮船意外身故残疾 5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轮船意外伤害事故保障保险责任。(具体请详见“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汽车意外身故残疾 5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保障保险责任。(具体请详见“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具体保障内容以对应产品条款和生成的保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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