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 | 保额 | 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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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和伤残 | 20万元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医药补偿 | 2万元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且自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5万元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急性病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高原疾病住院医疗 | 2万元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送高原反应,并因此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自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高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急性病医疗 | 5000元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自该急性病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汽车意外身故残疾 | 5万元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商业运营的汽车车厢内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营运型汽车身故保险金。 |
火车/轮船意外身故 | 10万元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含地铁列车)、轮船,自检票后进入商业运营的火车(含地铁列车)站台、轮船码头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含地铁列车)站台、离开轮船码头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火车、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
飞机意外身故 | 20万元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飞机航班,自检票后进入飞机航班候机厅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机场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飞机身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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