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境外旅行保险计划新基础款

保障责任

保障 保额 详细说明
意外身故和伤残 20万元 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请详见条款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医药补偿 10万元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在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或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0免赔)。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20万元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遇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专业救援机构确认需要救援服务时,由专业救援机构提供安排就医、转院治疗、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的服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承担救援机构发生的合理服务费。
遗体/骨灰送返 10万元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承担安排遗体送返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其中丧葬保险金以RMB6,000为限)
亲属慰问探访 8000元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若因身故、遭受意外事故或身患重大伤病住院治疗连续达十天以上,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探访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费及住宿费。
个人法律责任 10万元 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行李延误 1000元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的托运行李在其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托运行李每延误8小时赔偿500元。
旅程延误 600元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陆路运输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行为、交通管制或承运人超售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每延误5小时,赔偿300元。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公共交通工具,因上述事故而导致不能顺利搭乘计划接驳的公共交通工具,其等待的时间不可累积计算。(每延误5小时,赔偿RMB 300元)
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含3C) 2000元 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期间因第三方盗窃、抢劫而导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遗失或损坏,并于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现金、3C产品等不属于本保障范围,详见“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2014版)”除外责任。)(每件或每套行李最高赔偿额为RMB1,000元)

*具体保障内容以对应产品条款和生成的保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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