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境外旅行保险计划全面款

保障责任

保障 保额 详细说明
意外身故和伤残 80万元 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请详见条款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突发急性病身故 20万元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或在保险期间结束后、发病之日起七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医药补偿 30万元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在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或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0免赔)。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60万元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遇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专业救援机构确认需要救援服务时,由专业救援机构提供安排就医、转院治疗、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的服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承担救援机构发生的合理服务费。
遗体/骨灰送返 30万元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承担安排遗体送返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亲属慰问探访 1.5万元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若因身故、遭受意外事故或身患重大伤病住院治疗连续达十天以上,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探访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费及住宿费。
未成年人送返费用补偿 5000元 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突发急性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受身故,导致随行的未满16周岁(含16周岁)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顾,保险公司将安排该未成年子女返回境内日常居住地,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合理且必要交通费。
个人法律责任 30万元 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行李延误 2500元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的托运行李在其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托运行李每延误8小时赔偿500元。
旅程延误 1200元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陆路运输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行为、交通管制或承运人超售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每延误5小时,赔偿300元。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公共交通工具,因上述事故而导致不能顺利搭乘计划接驳的公共交通工具,其等待的时间不可累积计算。
旅程阻碍 4000元 因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而须提早结束旅程返回原出发地,对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未使用并且无法退还的交通费、住宿费或相关旅游产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旅程须立刻返回原出发地就医者; (二)被保险人遭遇劫机或被劫持; (三)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 (四)被保险人境内经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遭受火灾、爆炸、水管爆裂、自然灾害,或盗窃(须经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 (五)已计划的旅游目的地或途经地突发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 (六)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或途经地突发流行疫病; (七)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或途经地突发暴乱或自然灾害。
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 4000元 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期间因第三方盗窃、抢劫而导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遗失或损坏,并于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现金、3C产品等不属于本保障范围,详见“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2014版)”除外责任。)
旅行证件遗失/重置 1000元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遗失、被抢或被盗所支付的重置费用及相关额外的旅行和酒店住宿费用,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负责赔偿。
家庭财物保障 10万元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火灾、爆炸、台风、洪水或盗窃等原因所导致的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俱及日常用品的毁损或灭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

*具体保障内容以对应产品条款和生成的保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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